近年来,在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侦查机关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可能在无意中参与到非法金融活动中。这无疑给案件办理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也使得辩护律师有理由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此提出质疑。因此,如何确保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合规性,避免委托“不靠谱”的处置公司,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案件本身的公正处理,更关系到司法机关自身的声誉和风险防范。
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变现,本意是为了更专业、高效地完成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合规的处置模式却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以某开设赌场案为例,当地公安机关委托A处置公司进行虚拟货币处置。A公司又转委托境外B公司进行实际操作。B公司完成处置后,竟然委托其中国内地员工“小刘”,直接向司法机关所在地的财政局转账人民币,总金额高达数亿元。下图为部分转账截图:
类似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其他涉币案件中,也频繁出现司法机关委托的第三方处置公司直接采用境内人民币付款模式,向司法机关银行账户或财政专户转账。虽然出于案件保密需要,相关信息进行了打码处理,但问题的本质已经显现:
这种直接采用境内人民币付款模式是最为原始,也是最不合规的处置方式。按照当前的监管规定,这属于最不靠谱、纯度最高的非法金融活动。
明确司法处置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界限至关重要,只有厘清概念,才能避免司法机关在无意中触碰法律红线。
“司法处置”之所以以“司法”冠名,是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活动。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尤其是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的财产属性已被广泛认可。这使得虚拟货币可以像传统的涉案财产(如房产、车辆、股票、债券等)一样进行司法处置。
然而,虚拟货币又与传统涉案财物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其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界限更为模糊。
根据国家十部委在2021年9月发布的“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交易风险的通知》),在中国内地,所有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呢?主要包括:
对于司法处置而言,其本质是将涉案的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币,进而再对变现后的法币进行罚没。
基于“9.24通知”的规定,目前司法机关不能直接进行涉案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活动,实践中通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但第三方公司也不能直接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常见的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公司再委托境外的处置主体在境外处置变现(实践中也有通过在境外拍卖或直接由发币公司回收虚拟货币等方式进行处置)。
这里面最基础的原则是:无论哪种处置模式,都不能在中国境内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变现。如果委托个人通过人民币转账方式来进行,实质上就是境内的个人向司法机关直接购买了虚拟货币。一旦处置公司这样做,实质上就是进行了非法金融活动。对于与这种处置公司合作的司法机关来说,则相当于收取了靠非法金融活动兑换的资金,或者实际上是将涉案虚拟货币卖给了境内的个人,应当被认定为直接或间接参与了非法金融活动。按照“9.24通知”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应当被“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Web3领域的刑辩律师,我强烈建议司法机关在办理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在与第三方技术公司、处置公司合作时务必慎之又慎。
我们理解一些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可能并不具备专业的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知识,因此需要第三方公司的辅助。但是,这种辅助办案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框架之内。
如果司法机关忽略合规性,认为打击刑事犯罪的天然正义性可以凌驾于司法处置中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之上,那么一旦遇到专业的Web3刑事律师(我不敢自称专业,但合格还是可以保证的),律师肯定会将司法处置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拿出来论证一番,那时司法机关就难免陷入尴尬境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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